为修补漏洞,以及打击窥淫、偷拍及未经同意发布私密影像的行为,立法会于2021年 9月30日三读通过《2021年刑事罪行(修订)条例》 。
窥淫罪行
窥淫罪行的前世今生
从一份考试题说起
2014年6月,三名小学教师以自己的手机拍下该学校小一入学面试试题等,经WhatsApp发送予一名友人,协助对方子女准备面试。其后有人向廉政公署举报,因而揭发事件。四人被控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161条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」)(简称「不诚实取用计算机」)。
在2019年4月,终审法院就此案件裁定「取用计算机」与「使用计算机」不同。「取用」指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计算机。任何人使用自己的计算机设备,并不算是「取用」。因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裁决质疑控方把「不诚实取用计算机」罪名当作「万能Key」,即把所有使用过计算机装置而作出不当行为都以此罪名提出起诉,并不恰当。判词中举了其中一个例子,指有人以数码相机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,控方可用「不诚实取用计算机」罪名提出检控,但如果该人转以菲林相机偷拍则该罪名不适用的话,便会做成很多荒谬的结果。
裁决造成了一个极大的法律真空: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并没有合适的罪名。
窥淫罪的覆盖层面
为修补上述漏洞,以及打击窥淫、偷拍及未经同意发布私密影像的行为,立法会于2021年9月30日三读通过《2021年刑事罪行(修订)条例》,条例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刊宪生效。条例覆盖的层面包括:
- 窥淫(包括偷窥和偷拍行为)
- 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(处理「影裙底」和「高炒影胸部」的行为)
- 发布源自窥淫或非法拍摄所得的私密影像
- 未经同意下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(处理「色情报复」和「移花接木」的行为)
政府透过订立条例以达至阻吓作用,从而保护可能受害的人。任何人干犯以上罪行,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。条例亦加入了处置令的安排,让法庭可按情况命令任何人(包括社交媒体和网上平台)移除、删除或销毁涉案的私密影像以保障受害人。
哪些情况可能会干犯罪行?
是否偷窥或偷拍事主的私密部位才会犯法?
假如事主所身处的地方属对保存私隐有合理的期望(如独立更衣室、厕格、私人睡房、劏房、已上锁的办公室),则任何人在该地方暗中进行观察或拍摄,即使当时事主穿戴整齐,并未有露出任何私密部位,亦属违法。
在家中安装镜头监察家庭佣工犯法吗?
视乎家庭佣工对安装镜头的位置是否属对保存私隐有否合理的期望(例如浴室、佣工的私人空间)以及安装镜头目的。视乎摄录机安装位置,假如在家中大厅的明显地方安装镜头,而该佣工亦被知会在大厅的活动可能被拍摄监或监察,则不会干犯窥淫罪行。
「影裙底」和「高炒影胸部」的行为,有没有性别之分?
此法例性别中立。只要符合罪行元素,也属违法。
在网上私人群组转发相关影像,可以吗?
如分享影像涉及偷窥或偷拍,不论是第一身拍摄、发布或转发,也可能会干犯罪行。
同样,不论是于实时通讯程序发送影像、上传至讨论区或转贴讨论区贴文,也可能违法。
的士司机在车厢安装的摄录机也会犯法?
视乎摄录机安装位置,如车厢内有明显告示,而安装摄录机目的只为保安理由,并不会构成有关罪行。
如拍摄私密影像时获得对方同意,发布该影像犯法吗?
当事人同意拍摄私密影像,并不代表同意该影像被发布。如无当事人同意下发布该私密影像,即属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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