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香港法例第579章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》,儿童是指未满16岁的人;而儿童 色情物品则是指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 描划的照片
儿童色情
什么是「儿童色情物品」?
根据香港法例第579章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》,儿童是指未满16岁的人;而儿童色情物品则是指:
- 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、影片、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,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,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,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;或
- 收纳上段提述的照片、影片、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,并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上段提述的照片、影片、影像或描划的资料或数据,以及包含上述资料或数据的任何东西。换言之,儿童色情物品也可能以电脑档案作储存的媒介。
可能干犯的罪行
而根据香港法例第579章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》 第3条,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均属犯法:
- 印刷、制作、生产、复制、复印、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
- 发布儿童色情物品
- 管有儿童色情物品(除非管有物品的人,是该儿童色情物品中,唯一有色情描划的对象)
- 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,而有关广告宣传品所传递的讯息,或可能会被理解为传递出的讯息,是这个人已经发布、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。
任何人只要有以下行径即为「发布」儿童色情物品:
- 将儿童色情物品分发、传阅、出售、出租、交给或借给其他人;或
- 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展示儿童色情物品,包括在公众街道、码头、公园或其他公众容许进入的地方,公开展示儿童色情物品。
另外,任何人士诱使儿童制作色情物品,则有机会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3138A条「利用、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」。
互联网世界并非无法可依的地方,绝大部分在现实世界可应用的防止罪案法例,在互联网世界同样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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