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,我們每天上網都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媒體

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,我們每天上網都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媒體和內容。有些內容可能引起我們的好奇心,但它們也可能含有淫褻及不雅的內容。隨意在網上發布甚至轉發,更有機會觸犯香港法例,包括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390章)(簡稱《條例》)。為了不誤墮法網,先讓我們一同了解這條《條例》吧。

什麼是淫褻及不雅物品?​

根據《條例》,「淫褻」及「不雅」包括暴力、腐化及可厭,而物品可以分為以下類別:
第I類  :既非淫褻亦非不雅
第II類 :不雅
第III類:淫褻
根據《條例》而成立的淫褻物品審裁處具備專有審判權,負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、不雅或既非淫褻亦非不雅。

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的限制​

在互聯網上發布的資訊
在互聯網上展示按《條例》有可能被列作第II類(不雅)物品的資訊前,須加上寫有法定警告字句的首頁。有可能被列作第III類(淫褻)物品的資訊則一律不准發布。

其他受《條例》監管的物品(例如漫畫、雜誌等)
凡屬第II類(不雅)物品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,而且必須以封套密封,並載有法定警告告示和出版人資料。至於淫褻物品,則一律禁止發布。

刑罰​

任何人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第II類(不雅)物品,或公開展示第II類(不雅)事物,或在不遵從條例規定的限制下發布第II類(不雅)物品,或管有任何第II類(不雅)物品以供發布,而就該物品而言,《條例》第24條的任何規定遭違反,即屬違法。首次定罪可處罰款$400,000及監禁1年,其後定罪更可處罰款$800,000及監禁1年;至於任何人發布、管有或輸入第III類(淫褻)物品以供發布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罰款$1,000,000及監禁3年。

在享受網絡五花八門的媒體內容所帶給我們的娛樂及方便的同時,我們亦要遵守法律,保持健康的心態,遠離淫褻及不雅物品。我們的每一個選擇將會影響我們的未來甚至前途,讓我們一起做出明智的決定!如果想瞭解更多關於條例的資訊,可以按此瀏覽電影、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網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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