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,兒童是指未滿16歲的人;而兒童 色情物品則是指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
兒童色情
什麼是「兒童色情物品」?
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,兒童是指未滿16歲的人;而兒童色情物品則是指:
-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、影片、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,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,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,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;或
- 收納上段提述的照片、影片、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,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上段提述的照片、影片、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,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。換言之,兒童色情物品也可能以電腦檔案作儲存的媒介。
可能干犯的罪行
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 第3條,任何人從事以下行為均屬犯法:
- 印刷、製作、生產、複製、複印、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
-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
-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(除非管有物品的人,是該兒童色情物品中,唯一有色情描劃的對象)
- 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,而有關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,或可能會被理解為傳遞出的訊息,是這個人已經發布、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。
任何人只要有以下行徑即為「發布」兒童色情物品:
-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、傳閱、出售、出租、交給或借給其他人;或
- 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展示兒童色情物品,包括在公眾街道、碼頭、公園或其他公眾容許進入的地方,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。
另外,任何人士誘使兒童製作色情物品,則有機會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3138A條「利用、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」。
互聯網世界並非無法可依的地方,絕大部分在現實世界可應用的防止罪案法例,在互聯網世界同樣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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