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修補漏洞,以及打擊窺淫、偷拍及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的行為,立法會於2021年 9月30日三讀通過《2021年刑事罪行(修訂)條例》
窺淫罪行
窺淫罪行的前世今生
從一份考試題說起
2014年6月,三名小學教師以自己的手機拍下該學校小一入學面試試題等,經WhatsApp發送予一名友人,協助對方子女準備面試。其後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,因而揭發事件。四人被控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)(簡稱「不誠實取用電腦」)。
在2019年4月,終審法院就此案件裁定「取用電腦」與「使用電腦」不同。「取用」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。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,並不算是「取用」。因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裁決質疑控方把「不誠實取用電腦」罪名當作「萬能Key」,即把所有使用過電腦裝置而作出不當行為都以此罪名提出起訴,並不恰當。判詞中舉了其中一個例子,指有人以數碼相機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,控方可用「不誠實取用電腦」罪名提出檢控,但如果該人轉以菲林相機偷拍則該罪名不適用的話,便會做成很多荒謬的結果。
裁決造成了一個極大的法律真空: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並沒有合適的罪名。
窺淫罪的覆蓋層面
- 窺淫(包括偷窺和偷拍行為)
-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(處理「影裙底」和「高炒影胸部」的行為)
- 發布源自窺淫或非法拍攝所得的私密影像
- 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(處理「色情報復」和「移花接木」的行為)
政府透過訂立條例以達至阻嚇作用,從而保護可能受害的人。任何人干犯以上罪行,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。條例亦加入了處置令的安排,讓法庭可按情況命令任何人(包括社交媒體和網上平台)移除、刪除或銷毀涉案的私密影像以保障受害人。
哪些情況可能會干犯罪行?
是否偷窺或偷拍事主的私密部位才會犯法?
假如事主所身處的地方屬對保存私隱有合理的期望(如獨立更衣室、廁格、私人睡房、劏房、已上鎖的辦公室),則任何人在該地方暗中進行觀察或拍攝,即使當時事主穿戴整齊,並未有露出任何私密部位,亦屬違法。
在家中安裝鏡頭監察家庭傭工犯法嗎?
視乎家庭傭工對安裝鏡頭的位置是否屬對保存私隱有否合理的期望(例如浴室、傭工的私人空間)以及安裝鏡頭目的。視乎攝錄機安裝位置,假如在家中大廳的明顯地方安裝鏡頭,而該傭工亦被知會在大廳的活動可能被拍攝監或監察,則不會干犯窺淫罪行。
「影裙底」和「高炒影胸部」的行為,有沒有性別之分?
此法例性別中立。只要符合罪行元素,也屬違法。
在網上私人群組轉發相關影像,可以嗎?
如分享影像涉及偷窺或偷拍,不論是第一身拍攝、發布或轉發,也可能會干犯罪行。
同樣,不論是於即時通訊程式發送影像、上傳至討論區或轉貼討論區貼文,也可能違法。
的士司機在車廂安裝的攝錄機也會犯法?
視乎攝錄機安裝位置,如車廂內有明顯告示,而安裝攝錄機目的只為保安理由,並不會構成有關罪行。
如拍攝私密影像時獲得對方同意,發布該影像犯法嗎?
當事人同意拍攝私密影像,並不代表同意該影像被發布。如無當事人同意下發布該私密影像,即屬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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